《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
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警。
*「動物」的定義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修訂條例》生效後將包括貓和狗。
罰款
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可處第三級罰款 (10,000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二十四小時内報警,
則可處以第四級罰款 (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