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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遞專員注意】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使用條例

鑑於近日有傳媒報導其他同行速遞專員使用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作為送件代步工具,Lalamove溫馨提示大家運輸署頒布的現行法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法例第 374 章)

  • 任何電單車和機動三輪車,如在任何道 路上使用,均須向運輸署領牌
  • 領牌之前,須由本署進行車輛檢驗,評定該車輛是否適宜於道路上行走
  • 若經本署檢驗後屬於電單車 (兩輪) 或機動三輪車,其結構安全 (如使用者的保護、照明系統、剎車系統等) 均須符合《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 所規定的標準。
  • 任何使用上述汽車的人士,亦須持有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的有效駕駛執照

此外,根據《汽車保險 (第三者風險) 條例》 (香港法例第 272 章),任何人在道 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須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 有效的和符合該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資料來源: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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